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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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admin 发表于 2021-7-11 21:08:19 | 显示全部楼层 |阅读模式
admin
2021-7-11 21:08:19 2336 0 看全部

洛州市西工区人民法院00711月13日达

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
民事判决书

(2007)西民初字第779号
原告李俊海,男,汉族,1974年3月10日出生,住河南省渑池县城关镇孟岭村四组1号。
委托代理人刘长太,河南鸿庆律师事务所律师。
被告河南科技大学第二附属医院。住所地:洛阳市西工区金谷园路80号院。
法定代表人张海深,院长。
委托代理人刘运春,男,1953年5月28日出生,该院耳鼻唯科主任。
委托代理人葛健,河南瀚法律师事务所律师。
原告李俊海因与被告河南科技大学第二附属医院(以下简称河科大二附院)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,于2007年6月18日诉至本院,本院于同日作出受理决定,并依法组成合议庭,2007年8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。原告李俊海及其委托代理人刘长太,被告河科大二附院委托代理人刘运春、葛健到庭参加了诉讼。本案现已审理终结。
原告李俊海诉称:原告于2003年年初,因鼻部不适,被诊断为息肉样粘膜慢性炎。2003年,原告到被告处治疗,不但未能痊愈,反而导致原告成为“萎缩性鼻炎、鼻中隔穿孔”等后果。后经三门峡市中级法院(2005)三民三终字第450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承担全部责任。2006年12月18日,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(2006)西民初字第280号判决书判令被告又赔偿原告部分损失。现原告因原来所受伤害,又再次予以治疗,给原告造成了不应有的损失。故此,诉至法院,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、误工费、住宿费、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和营养费、交通费等共计25449.59元;诉讼费由被告承担。
第1页


植入物取出,术中取出右侧下鼻甲鼻底鼻外侧壁4块,左侧下鼻甲鼻底鼻外侧壁3块,术后双鼻腔纳西棉填塞。术后予以常规止血抗感染治疗。出院时情况:患者无明显鼻部胀痛不适。查体:神清,精神可,双鼻腔粘膜苍白萎缩。出院后建议:不适随诊;出院带药.2019年4月22日至2019年4月23日因“萎缩性鼻炎”在上海九院第二次住院治疗,此次住院总费用757元。【主诉】双鼻腔呼吸干燥、烧灼感15年【现病史】患者15年前因“鼻塞鼻窦炎”行双下甲切除术,术后出现双鼻腔呼吸干燥、烧灼感,伴鼻腔大量痂皮样分泌物,12年前行双下甲填充术,4年前填充物外露,于我院行鼻腔填充物取出术,现患者诉双鼻腔呼吸干燥、烧灼感,伴鼻腔大量痂皮样分泌物,为求进一步诊治就诊于我院门诊,以“萎缩性鼻炎”收入耳鼻喉科。自发病以来,患者精神睡眠饮食情况可,大小便正常,体重无异常变化。2019年6月3日至2019年6月10日“萎缩性鼻炎”再次入院治疗7天,此次住院总费用30033.85元。入院诊断:萎缩性鼻炎。入院情况:双侧下鼻甲切除术后呼吸干燥、鼻腔烧灼感16年。查体:神清,气平,双侧鼻腔通畅,鼻中隔向左偏曲,双侧下鼻甲呈术后改变,双侧下鼻甲下段缺失,鼻腔黏膜苍白,咽部无充血,双侧扁桃体I度肿大,未见分泌物,会厌正常,双侧声带未窥及。入院后给予完善相关检查,排除手术禁忌症后于2019年6月5日全麻下行经鼻内镜鼻窦手术+萎缩性鼻炎鼻腔缩窄术+颜面器官缺损种植体植入术+种植体周围软组织成形术,术后患者愈合可,现患者一般情况可,经上级医生同意后准予出院。合并症:无合并症。出院时情况患者无特殊不适主诉。查体:双侧鼻腔填塞中未见渗出。出院后建议:1周后周四上午石润杰主任特需门诊复诊。出院带药:内舒拿鼻喷雾剂1瓶及生理海水外用喷鼻。2019年6月6日在上海第九人民医院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看鼻子花费2300元;












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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